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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 发文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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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应对疫情助企政策落地,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市经信局牵头对《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20〕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明确了申报流程,责任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便于企业精准申报。

  问题1:对企业新招员工,有何补助政策?

  答:2020年2月16日后企业新招用的市内外员工,且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企业统一申报,提交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企业新招用人员基本信息表。乡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行业类别、企业性质进行审核(工业企业由经信部门负责,服务业企业由发改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门负责),经区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572-2212156。


  问题2:对介绍市外人员来湖就业的主体,有何奖励政策?

  答:2020年2月16日后,各类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等)累计介绍20人及以上未曾在我市参加过工作的市外人员来我市企业就业的,由政府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各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介绍到工程项目的,由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进行审核),经区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支付。由用工企业自行招用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572-2212156。


  问题3:对企业组织市外员工复工复产包车返回,有何补助政策?

  答:2020年2月16日后,对企业(用工企业及介绍用工的各类主体)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送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按40座(含)以下不高于每公里11元,40座以上60座以下(含)不高于每公里12元,60座以上不高于每公里13元核定,低于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下同),由政府全额补贴给企业;对各类主体组织介绍员工来我市就业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给各类主体;对企业及各类主体在输出地直接包车接送员工来湖的,一并予以全额补贴。为避免低效,结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包车过程中,每车上座率应超过车辆满载率的1/3,但不得超过1/2(上级对疫情期间包车限载人数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572-2212156。


  问题4:对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复工企业,有何补助政策?

  答: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开班前按规定备案的,并完成培训课程等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不超过实际费用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人。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企业需在培训开班前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课程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572-2398708。


  问题5: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开展“绿贷险”“绿贷保”贷款的,有何支持政策?

  答:对市本级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在市人保财险公司开展“绿贷险”贷款的,保险保费 50%的补贴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向借款人出具保单时予以标明,在实际收取保费时先予以扣除,市政府按季给予保险公司统一结算;在市正策担保公司开展“绿贷保”贷款的,直接享受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联系处室:金融保障处;联系电话:0572-2392771。


  问题6: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如何申请贴息资金?

  答: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提供《浙江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章)、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合同齐缝章),报送发放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对企业相应材料初审后报送,经市人行、市财政联合审核通过后拨付。

  责任部门:市人行

  联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科);联系电话:0572-2362757。


  问题7:使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何申请贴息性奖励?

  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人行报送央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支小、支农再贷款奖励资金申请表,运用支农再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明细台账。提供财政奖励资金账户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市人行会同市银保监、市金融办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会审完成后,将审核资料及财政奖励资金账户信息表交市财政。

  责任部门:市人行

  联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科);联系电话:0572-2362757。


  问题8:如何在线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

  答:搜索“湖州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在“金融助企复工”模块,进行功能操作并提交至银行。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联系处室:绿色金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2-2392590。


  问题9:重大项目开复工如何申请?

  答:根据《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有序复工复建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业主申请、二级审批”的流程。项目业主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承诺表、疫情防控方案和人员信息登记表。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县防控办审批。由区县防控办分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确认后,报区县防控办审批同意,项目方可复工复建。跨区县(乡镇街道)项目,由业主按复工点所在位置报属地进行申请审批。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联系处室:投资处;联系电话:0572-2665115。


  问题10:如何进行重大产业项目预支(奖励)指标申请?

  答:区县发改、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通知,对照年度(批次)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结合区县实际情况梳理申报。市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省要求初审后,分别报省发改、自然资源部门。省发改委审核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推荐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按要求组织审核后下达。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预支(奖励)。单个项目申请预支(奖励)次数不超过两次。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联系处室:投资处;联系电话:0572-2665115。


  问题11:对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 “金象”“金牛”企业(2019年度)有何奖励政策?

  答:对2019年度“金象”“金牛”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自主向三区经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2019年、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数据、同比增幅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区经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审,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兑现。

  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联系处室: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572-2880627。


  问题12:对2020年上半年新上规的企业,有何补助政策?

  答:为鼓励新建项目早投产、早上规,对2020年上半年新上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0年上半年,市本级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投产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纳入统计库后,向三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行业主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审,经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审核通过后兑现。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联系处室:市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572-2665127。市经信局投资处;联系电话:0572-2399650。


  问题13: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有何补助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自主提出申请,报送2020年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设备投资申报表、设备供销合同、发票、付款转帐凭证以及设备到厂安装完成照片等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局,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兑现。具体以湖经信发〔2020〕7号文件为准。

  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联系处室: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572-2880627。


  问题14:对因疫情原因导致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企业有何补助政策?

  答: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补助目录内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申报采用“网上申报,随报随审,快速兑付”方式。申报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因疫情期间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参展的项目。

  企业递交展位费收费通知书、展位费发票和付款水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补助。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资料核查,对虚假申报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追回补助款并取消兑现年度起下三个年度申报资格。书面材料待疫情结束后一式两份补交至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0572-2191011。


  问题15:如何申请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答: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的,需要进行出入境检疫处理的,湖州海关所属检疫处理单位应主动提醒企业填报《企业减免费申请表》。企业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和《捐赠物资清单》等报关材料。检疫处理单位接受申请并审核报关材料,并将相关单据复印附在《企业减免费申请表》和计费清单后,即可免除其费用。

  贸易国政府或客户因疫情而增加的技术要求和检测项目等,企业需进行自主市场委托检测的出口商品,企业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湖州海关所属检测机构应主动提醒企业填报《检测费减免申请表》,检测机构接受申请并负责检测的,免除检测费用。海关降低检验检疫费用从操作指南下发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暂定4月30日。

  责任部门:湖州海关

  联系处室:统计督查科;联系电话:0572-2599108。


  问题16: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加工成品无法按时复出口的,有何支持政策?

  答: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加工成品无法按时复出口的,可先出口至湖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存储,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并核销手(账)册。手册项下货物无法出口,先报关出口至进入B保,视同出口。海关办理结关手续,上传交换出口电子数据至税务部门,企业提前获得出口退税。海关凭出口电子数据核销手(账)册。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在境内销售的,缴税出库,在境外销售的,直接办理出境手续。

  责任部门:湖州海关

  联系处室:统计督查科;联系电话:0572-2599108。


  题17:成品确实难以复出口的,如何申请集中办理补税?

  答:成品确实难以复出口的,可以申请先行销售保税成品,于当月月底再行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由企业向海关申请按月集中补税,海关予以同意并录入维护。企业根据贸易实际先行发运货物并做好登记。月底向海关提前办理集中内销,海关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责任部门:湖州海关

  联系处室:统计督查科;联系电话:0572-2599108。


  问题18:小微企业有何增值税减免政策?

  答: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申报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网上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科;联系电话:0572-2158031。


  问题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何减税降费措施?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应退尽退。相关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报。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科;联系电话:0572-2158031。


  问题20: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的纳税人,有何减免税费政策?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科;联系电话:0572-2158031。

 

  问题21: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款的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

  答: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较大,造成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操作流程: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保存提交。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看、作废等操作。所需纸质资料可在后期补交给主管税务部门。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572-2158358。


  问题2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是多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企业所得税科;联系电话:0572-2158155。


  问题23: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是多久?

  答:对因受新型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湖州市企业,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批准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在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根据浙江省电子税务中关于《缓缴(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说明》的办理渠道自主申报,并按规定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疫情解除前建议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报。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7部门根据《关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实施办法》(湖人社发〔2020〕9号)进行审核上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后,由市税务局办理具体缓缴手续。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联系电话:0572-2398710(人力社保局)、0572-2158382(税务局)、0572-2122735(医保中心)。


  问题2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收?

  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残保金从2020年开始按年征收,征收期为9月。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1至8月份无须申报缴纳。具体操作办法在9月份执行。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联系电话:0572-2158382。


  问题25: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有何减免租金政策?

  答: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中小企业,免收2、3、4月份房租。

  各市级国有监管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参照摸底、告知、受理、审批、反馈、统计存档等办理流程,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操作办法,确保落实房租减免工作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确保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吴兴、南浔、德清、长兴、安吉等区县国有监管企业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

  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联系处室:产权处;联系电话:0572-2290011。


  问题26:将房产出租给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或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的业主(房东),有何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

  答:将房产出租给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或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的业主(房东),并给予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全额减免。

  若业主(房东)是按月收取租金的,则其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业主(房东)承担政府任务减免类型给予相应免租金月份数应缴纳房产税税款全额减免,并在申报期之前月份予以核准。若业主(房东)是按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业主(房东)可以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申报缴纳房产税。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联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科;联系电话:0572-2158395。

  

  问题27:疫情防控期间,有何新的电价政策?

  答: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电力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业务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条件限制,按实际停用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相关业务实行“当日申请、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电力用户可到供电营业厅或者“网上国网”APP办理。

  责任部门:湖州供电公司

  联系处室:营销部;联系电话:0572-2420110。

  

  问题28:2、3、4月份,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有何优惠政策?

  答:2、3、4月份,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10%。降低用气价格方面,企业无须申请,由各燃气企业对所有用气企业按现行到户价降价10%结算。降低用水价格方面,企业无须申请,各供水企业(包括污水处理费执收单位)按现行到户价格降价10%,与用水企业结算。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联系处室:价格管理处;联系电话:0572-239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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