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2019-00038 发文时间: 2019-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联 系 人: 陈正 联系方式: 2758535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18〕8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三十五条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进一步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三十五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为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主体活力,提振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免征政策。对符合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动漫企业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除上述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免征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免征植物检疫费、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计量强制检定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

  7.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8.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税务局)

9.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

  10.落实支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工业类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继续下调市本级工业、仓储、研发等用地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5%收取,其它用地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3%收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2.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形成的企业地方贡献全额奖励企业,并按照所产生的服务型收费给予50%的补助。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地方贡献(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予以奖励。工业企业自重组年度起三年内产生的企业地方贡献超过上年的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我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和工会经费缴纳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现行费率不下调。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企业工会经费上缴比例从40%下调至2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17.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0个月前提下,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统筹考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5个百分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前提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统筹考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8.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审批时限缩短到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9.落实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20.落实省电力直接交易政策。开展工商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认定执行工作,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2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鼓励银行机构发挥创新产品在资金用途、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小微企业审贷流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

  22.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

  23.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加强宏观审慎评估(MPA),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在MPA“信贷政策执行”中的权重,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MPA相关参数上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大力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智能平台建设,推动实施散改集、公改水、公改铁结构调整,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5.改善船舶通航条件。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标准化、大吨位船舶,降低燃料消耗;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非现场执法模式;建立水运物流公共信息化平台,提高船舶重载率;推进LNG、纯电动船舶改造,促进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6.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港口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湖州海关)

  七、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7.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8.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进行安全培训的,不得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策。建设部门对煤改气企业征收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继续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建设局)

  29.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加强涉审中介市场管理,完善“中介超市”建设应用;涉企证照事项削减50%以上,常态化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高频办事事项“一证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城通办”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

  3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落实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上网工作,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创新保证金模式,在招标活动中,继续贯彻执行年度保证金联保制度,并推进保证金保函制度。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模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广泛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推动电子化交易平台全覆盖。对于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项目产生的交易费予以全额减免。(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32.优化通关环境。引导企业在湖州海关开展通关一体化申报,强化信用管理和风险分级。推行无纸化作业,提高报关单修改、撤销效率。推进“查检合一”作业模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推广行政审批网上作业。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便利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率先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责任单位:湖州海关、市税务局)

  33.推进“照后减证”。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34.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检验、一次上线、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

  35.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积极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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