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发改价格〔2017〕270号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污水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湖州中心城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二、多因子复合收费种类
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对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NH3-N)、PH值等重点污染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染因子浓度分档收费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 基准值(mg/L) | 分档值(mg/L) | 基准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 浮动标准(元/立方米) | |
一般 工业企业 | 高污染 工业企业 |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 | 100 | 1.95 | 2.35 | 0.30 |
悬浮物(SS) | 200 | 50 | 0.20 | ||
总磷(以P计) | 6 | 0.5 | 0.20 | ||
氨氮(NH3-N) | 30 | 5 | 0.30 | ||
PH值 | 6-9 | 1 | <6时,每档加收0.30元/吨,>9时,每档加收0.20元/吨 |
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收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进行收取。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的,按照基准收费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
四、污染因子的检测
由市水务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为每月不少于4次,取平均值。
五、工业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
根据《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6〕261号)有关收费管理要求,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复合计收的工业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代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