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2021-01846 发文时间: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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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旅新监管〔2021〕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安全防范要求(试行)》《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

现将《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安全防范要求(试行)》《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

     2.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安全防范要求(试行)

     3.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1

 

  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营区地面宽阔、平整、干净、无积水隐患,通景公路,路面需平整,表土需雨水易于渗透;

2.营区内不得有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

3.营区四周必须有自然或人为的围篱设施且做好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的防范措施;

4.游客中心应设于全营区最佳视野处,如果游客中心非位于营区入口处,则入口处必须另外设置游客服务咨询接待点,兼应急救援点,夜间有照明和报警设施且有专人值班;

5.入口处标识必须清晰且具有夜间亮化功能;

6.符合露营营区安全防范要求的各项规定,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专业培训力量。

  二、营地分类

1.营地按功能来分为帐篷营地、房车营地;

2.营地按区域来分为景区营地、非景区营地;

3.营地至少配不少于20个营位(帐篷或房车);

4.营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

三、营地供水

1.营区内必须提供清洁可供饮用水源和用于清洗、卫浴等其他用途的其他水源;

2.供水设施必须完好,24小时提供热水供用。

  四、卫生设施

1.每20人至少提供一个洗漱台,而且每一营位离最近的洗漱台不得超过100米;

2.每50人至少要有一间淋浴室,每间沐浴房面积不少于2平方,地面清洁且防滑,淋浴房男女分开设置;

3.每100位露营者至少要有一间卫生间;如多个卫生间,且离营位之距离不得超过100米;

4.卫生间须男女分开、分别标示;

5.卫生间须附带可洗式坐垫及刷子,并提供卫生纸;

6.为提供露营者洗漱设施,水龙头设置宜离地面至少50公分;

7.卫生间一定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

8.白昼采光良好、晚上照明须够明亮、室外照明须安全。

  五、垃圾处置

  (一)垃圾桶

1.垃圾桶需提供配置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4公升的垃圾容量;

2.垃圾桶必须加盖并每日清理;

3.垃圾桶必须用标准化分类垃圾桶。

(二)垃圾处理

1.安排专门保洁员,负责在营地内回收垃圾;

2.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各种类型,要根据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收集的垃圾应请专业公司处理,场内严禁焚烧、填满垃圾;

4.炭火、木柴等使用后的可燃物或炭灰垃圾需要配备专门垃圾桶,并与水源临近,尽量远离树林、灌木,做到及时清理。

(三)污水处理

1.污水处理的设备须设计为能完全处理废水及秽水,有条件的要进行纳管处理;

2.废水倾倒装置(每个1帐篷应配备1个)应能连结至露营车或拖车上,便于处理露营车(或拖车)的废水排放。  

六、服务设施

(一)栅栏围墙

1.营地和外界必须设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并起到明确划分营地的目的;

2.围栏分为砖墙、金属网、带刺的铁丝、绿篱、木桩、竹篱以及水泥木桩等形式,要和周围环境、风格相协调。

(二)标志标牌

1.按照A级景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2.设置关于全景图或导览图的向导牌;

3.在入口处要设立带照明装置的营地标志牌;

4.设置卫生间、洗手间、帐篷区各个区域的向导牌;

5.设置营地周边的交通向导牌;

6.设置露营营位租金、设备设施租金、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使用规则的公示牌。

(三)内部交通

1.营地内的道路宽度标准为:双行道6米,单行道3米。

2.行车道路要简单铺设,道路两旁要设置排水沟。

(四)灯光照明

1.营地入口处、游客中心、卫生间、食堂和行车道等必要场所要设置照明设备;

2.人行横道两侧应设置地灯;

3.帐篷区的照明设施灯光过亮会影响睡眠,应适当调节照明数量,或使用柔和灯光照明。

(五)广播设备

1.设置应急广播设备,配备一定数据量的对讲机;

2.除紧急播放外,一般性通告广播最多早中晚各一次。

(六)消防方面

1.为应对火灾状况,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2.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摆放在显著的地方;

3.帐篷区帐篷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帐篷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房车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4.消防车通道能够到达帐篷区和房车区且距离最远帐篷和房车不应大于80米;

5.帐篷、房车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6.帐篷区、房车区应设置消防水源;

7.帐篷和房车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帐篷和房车内使用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9.灭火器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规格不低于4公斤,设置点距离帐篷最远点不超过20米;

10.严禁在帐篷和房车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装易燃液体等产生明火的灶具;

11.在营地附近有市政管网的,应在营地内设置室外消火栓。

(七)停车场

1.设置足够数量车位的停车场,设置与营区接待能力相匹配数量车位的停车场,大小车位分开设置;

2.为方便接待深夜到达的露营者,应设置营地停车等候区;

3.有条件的应设置房车专用停车区域。

(八)员工休息室和器材存放处

1.在大型营地内,除游客中心外,还须单独设置保洁、保安等员工的休息室;

2.设置停放作业用车辆、清扫工具等设备的场所。

(九)综合性广场

1.应设置带草坪的综合性广场,为露营者提供活动场所;

2.可在暑假、黄金周等游客密集时作为大型活动场所使用。

(十)服务中心

1.提供登记、预约、接待、咨询、投诉、医疗等服务;

2.提供帐篷、烧烤餐具等设备租赁。

七、安全管理

1.安全用火规范:使用明火时,需备有木制地台或防火毯等设施,保证火苗不会损坏地表或散布四周;

2.营地必须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3.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4.公示应急救援、举报投诉电话等。

八、疫情防控

1.营地要做好疫情防控预案,按照“预约、限流、错峰”的要求,做好的“亮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

2.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传染性疾病时, 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防疫部门。

九、应急救援

(一)意外伤害

需常备足够药品及医疗器材以备不时之需,标识紧急联系电话及附近医院联系电话。

(二)水上救援

水营地需常备适量救生衣或救生圈,急救方法需陈示于明显易见之处。

(三)火灾救援

灭火器材需放置于易见、易于取用之处,并用中英日文标明使用方法。

(四)营区守则

有关卫生的规定,必须是营区守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规定不但要以多国语言印刷,而且要让营地使用者易懂易读。


附件2

 

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安全防范要求

(试行)

 

为规范露营营地安全管理,保障新型业态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湖州市公安局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露营营地安全防范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应用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与环境相协调,科学规划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有效运行维护。

(三)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制度、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四)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五)当露营营地游客处于高峰时段时,应参照LB/T 068《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当入营数量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并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六)当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重点部位和区域

(一)露营营地的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包括:a)露营营地出入口;b)人员聚集区;c)车辆聚集区;d)安全检查区;e)临水临崖区;f)游览线路、道路岔口;g)露营营地周界;h)管理点、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

(二)除上一条规定的露营营地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外,各露营营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资源特点自行确定其他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三、防范要求

(一)人力防范要求

1.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防范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2.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点,配置相应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按照入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保安员,每增加100人增配1名保安员;并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个人护卫器械;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实体防范要求

1.应在露营营地的车辆出入口设置电动栏杆机和车辆阻挡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控制。

2.露营营地出入口应能对车辆和人员的出入进行控制和管理,在营地的出入口设置人员导流护栏。

3.应设置入营登记管理处,对入营车辆和人员进行查验和记录。

 4.应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布设安检引导、指示标识。

5.露营营地周界应充分利用天然屏障,在无天然屏障的区域可设置具有防攀爬、防穿越等措施的围墙、围栏等实体防护设施。

6.露营营地内属于林区的禁止使用明火,属于水源保护地的禁止游泳等,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营地内线路应能保证车辆、人员的安全通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岔路口设置导向标识牌;b)临崖临水和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识;c)露营营地观景区域设置安全护栏;d)易发生拥堵的路段设置隔离护栏。

8.应在管理点的显要位置设置求助电话提示牌。

9.应在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的出入口设置防盗安全门。

(三)电子防范要求

1.露营营地出入口

(1)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2)应在车辆出入口设置具有车辆抓拍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对车辆的进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抓拍,回放图像和/或抓拍图片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号牌、车辆特征、驾驶员面部特征等相关信息。

(3)应在入营登记管理处处设置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入口处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对进入人员进行人脸图像采集。

(4)应在显要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露营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天气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2.安全检查区

(1)应在安全检查区合理设置安检通道,并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配置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或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2)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受检人员的面部特征、放置和拿取物品等活动情况。

3.人员和车辆聚集区

(1)应结合地形和面积等合理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聚集等活动情况,车辆停放情况。

(2)应设置紧急广播装置,对安全提示、天气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3)车辆补给处应当设置电路保护装置和消防器材。

4.游览线路、道路岔口

(1)应在分岔路口、登山坡道等路段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和人员的通行情况。

5.临水临崖区

(1)应在临水临崖路段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2)应设置紧急广播装置,对临水临崖路段和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

6.管理点、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

(1)应在出入口和内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控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和活动情况。

(2)应在内部设置对外联络的有线/无线通讯装置。

四、系统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1.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应留有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2.安全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之间的时间误差应不大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30s。

(二)视频监控系统

1.视频图像信息的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 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2.应能对所有视频图像进行显示和记录,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帧/秒,监视及回放图像在水平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1280,在垂直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720。

3.视频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0d。

4.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5.宜支持视频丢失、抖动、遮挡、失焦、噪声、偏色、亮度异常和对比度异常等视频异常检测功能。

6.应支持参数设置、设备控制和软件升级等的现场或远程配置功能。

7.当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时,应符合GB/T 3148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的相关规定。

8.车辆卡口装置应符合GA/T 497《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9.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1211《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中的相关规定。

(三)道闸、出入口控制系统

1.道闸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和记录进出人员的数量。

2.道闸系统应具有防尾随功能,并能对尾随事件给出报警提示。

3.道闸系统断电或发生故障后可手动操作成无拦挡状态。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有线/无线通讯装置

1.应能实现双方通话,语音音质应清晰。

2.无线通讯装置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

1.电子显示屏应具有VGA、HDMI等信号输入接口,输出信号的显示分辨率应支持1920×1080,亮度应不小于700cd/,对比度应不小于1400:1,水平可视角度应不小于130度。

2.紧急广播装置应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


附件3

 

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的露营营地;新申请的露营营地。

三、职责分工

(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市、区县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及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

(二)成立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体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露营营地相关业务指导,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公安局负责对住宿过夜的营地的登记住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营地用地审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营地环境评价和监督指导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营地的建设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草地林地保护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营地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指导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营地的安全应急、紧急救助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育局负责对营地涉及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营地的秩序管理指导工作;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营地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做好露营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辖区内露营营地景区评定等相关工作,并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

四、立项审批

(一)由露营营地经营者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立项审批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汇总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项目审批意见。

五、开业验收

(一)露营营地开业条件须达到《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的各项要求。

(二)露营营地项目竣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开业验收初审;所在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林、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并对符合要求的授予“景区化露营营地”牌子。

(三)露营营地经营者须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运营,涉及住宿过夜的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运营监管

(一)日常监管。露营营地景区化的日常监管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

(二)应急管理。露营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营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三)安全管理。露营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露营营地的检查和监督;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七、责任追究

(一)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的露营营地,将应依法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二)未履行部门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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