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16-2022-0006
湖建发〔2022〕49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8日
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指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指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
第三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管理标准、划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建立“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类组成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资质进行评价;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分类与施工企业分类对应。
监理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进行综合评价;项目总监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进行分类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部分组成。
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同一事项涉及多个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扣分。
(一)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信用评价分数以企业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同步下载的分数为准,数据每天零时更新。
(二)施工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评价标准由市建设局制定并发布,数据以市信用平台产生数据为准,数据每天零时更新。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根据每一评价周期第一个工作日零时自动生成的评价分数,市信用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项目负责人分为A、B、C、D、E五个等级。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
第八条 市建设局根据信用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并发布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周期。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一)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采集。区县级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由项目属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它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市级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采集。
(二)湖州市行政区域外产生的信用信息采集。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外产生的信用信息原则上由市建设局负责采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明确的实施时间为准,没有明确实施时间的,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良好信息经主管部门采集后,分数次日零时更新。
不良信息经主管部门采集后,分数于第四个工作日零时更新(前三个工作日为异议申诉期)。
第十条 市建设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异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与复核工作。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且异议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四章 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可以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类的企业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时,可以免缴投标保证金;
(二)上年度每次信用评价各类(组)等级均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予以支持;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B类及以上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C类及以下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21〕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