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2019-00006 发文时间: 2019-0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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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浔政发〔2015〕1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层次,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力建设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整建制推进县(区),实现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现就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现有的区农业发展基金、区农业创新资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补助资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平原绿化补助资金以及上级相关补助资金等,建立南浔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并视财力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增长,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保护耕地,强化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对当年通过省、市级认定的或当年建成的重点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确保至少一季种粮、推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未发生“非粮化”情况和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给予所在行政村一次性每亩补助50元管护费,用于加强田间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设施长久完好、种粮用途不变。

3.鼓励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未发生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实施规模种粮直接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85元。对当年种植油菜面积5亩以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未发生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农户,实施油菜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20元。

4.深入推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达到100亩以上运作规范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为散户提供服务的面积规模、服务质量、作业台账、财务管理、社会评价等综合因素,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亩不低于40元。对已经享受规模种粮直补的大户,不再重复享受社会化服务补助。对整村制、整镇制推进水稻统防统治的另外给予适当补助。“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扶持“稳粮增效”新模式。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和推广稻鱼共生、稻鸭共育、稻菜轮作(指设施大棚)等新型农田种养模式,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实行种养模式创新补助,对当年实施大棚稻菜轮作面积2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对当年实施稻鱼共生、稻鸭共育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三、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6.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工程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对当年新增的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且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从事粮油瓜果蔬菜或高效设施种植业的,给予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亩200元补助,并以镇(开发区)为单位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市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7. 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发展湖羊产业,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农牧结合、经批准认定的、当年新办或者搬迁的湖羊场进行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为: 存栏在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场给予补助5万元,另按经检疫的引种数量每头补助100元(检疫证与实物数量一致),二者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扶持绣花锦、大头菜、白扁豆、菱角等传统特色型农作物的发展;对现代农业发展特色村给予一定补助。

8.提升农产品加工物流业。重点扶持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精深加工水平。对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加快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冷链运输,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新建的冷库及冷藏设施设备总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农产品产地市场的改造升级和功能拓展。

9.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创意农业。充分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功能,把“两区”建设与农事节庆、休闲观光、创意农业、智慧农业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对经过批准,并成功举办的农事节庆活动,实行“一项一策”扶持。对农业部认定的中国最美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渔业)示范基地(园区),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休闲农业(渔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主体,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市级休闲农业(渔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主体,给予5万元补助。对被评为市级(含)以上农家乐精品培育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配套补助;对参加上级举办的农家乐活动主体,根据参展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四、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10.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3号)精神,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对组建联合社的给予5万元补助。深入推进以“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重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水平。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鼓励发展家庭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推进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发展合作农场。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引进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

13.大力扶持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加快特色优势新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重点鼓励优质晚稻、名优特种水产、生态型畜禽、优质桑蚕、名贵药材、特色蔬果等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对列入市以上种子种苗工程项目,给予配套补助。对通过新品种认定或资源原产地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项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4.积极推进诚信品牌建设加快促进区域诚信品牌建设,积极支持优质无公害(绿色)稻米、水产品、蔬果、畜产品等产业品牌建设,大力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做大做强主体品牌,进一步做足生态文章,打响诚信品牌,亮出南浔名片,真正让广大消费者“吃得更放心、更健康、更有机、更生态”。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最具竞争力品牌的补助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省区域名牌的补助15万元,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农)产品、市区域名牌的补助10万元,市著名商标补助3万元、市名牌产品补助2万元;对获得全国、省农业博览会(农产品展示展销会)金奖农产品的主体,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

15.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示范园建设,扩大标准化技术应用面,促进农产品“按标生产、按标上市、按标流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园)的,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鼓励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当年新增(复查换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补助4万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只补助2万元,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每只补助0.5万元。

16.实施农产品溯源工程以现有“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简便的二维码农产品溯源系统,加快实施农产品溯源工程。对于应用二维码溯源的农业经营主体,视规模大小、产品个数和信息详细程度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购置农残速测仪器并投入使用且当年速测产品在2000批次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七、优化农业公共服务

17.加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农技推广各项工作开展。巩固提升“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为基本职能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深化区校合作,健全完善“1+1+N”农技推广联盟。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技推广体系和联盟建设。

18.加大农产品营销扶持力度。积极组织与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区以上举办的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农业推介活动;支持诚信农产品联盟、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鼓励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重点扶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区食用农产品年供货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农产品供沪及“农超”对接,农业经营主体销售本区食用农产品年供货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突出抓好湖羊险种省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八、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20.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发展平原绿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绿化提质行动,加快推进最美乡村路、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通道、森林单位建设。加强林地、湿地、水域的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农业自然生态条件。

21.大力推进现代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环保节约型畜禽、水产养殖模式,鼓励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和尾水处理,强化技术引进和技术攻关,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努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达到省级生态循环示范区、示范企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标准的单位给予配套支持。鼓励本地农户发展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家庭农场,推进生态循环适度规模经营。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生态循环示范区、示范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22.加强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畜禽污染治理,支持兴办有机肥料厂,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年存栏50-1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治理验收后每个场补助0.5万元,对年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治理验收后每个场补助1万元,对存栏2000羽以上的水禽场通过治理验收后每个场补助1万元,主要用于沼液池、沼汽池和储液池建设。沼液车除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外,每辆再补助5万元,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购车总价;对投入总额超过20万的沼液储存设备和管网建设,补助标准为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农牧结合的沼液异地运输主体视路程距离给予适当补助;对应用本区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精制有机肥给予每吨30元的补助,有机无机复混肥给予每吨15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健全完善病死动物收集运行体系,确保收集运行正常运转,按病死动物收集量以及冷库容量给予补助。积极开展农药、化肥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土壤治理工作。

23.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购买秸秆固化成型设备、10台以上草制品编织机、年收购干秸秆100吨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购机价的20%和每吨干秸秆20元标准配套补助;对年秸秆收储能力在1000-2000吨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年秸秆收储能力在20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年秸秆收储能力达到50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强化农业项目和装备设施建设

24.扶持农业“大好高”项目重点扶持农业“大好高”项目建设。经市级认定的农业“大好高”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金融支持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对投资额特别大、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农业“大好高”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25.提升农业装备和设施水平。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根据省每年下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目录给予购机补贴。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按机种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功率14.7Kw(含)以上的拖拉机每台补3500元,以下的每台补1500元。以上补贴资金在省补40%的基础上,区级补助30%。扶持农机服务主体、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引导工商资本,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

    26.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积极保障农业“两区”建设,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附则

27.本意见中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当年凡申报的项目涉及多项或多级补助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享受区级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起施行,由区农林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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