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2019-00008 发文时间: 2019-0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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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浔政办发〔2015〕99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浔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湖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湖市经信投资〔2015〕6号)文件,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在相关各部门联动下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8),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办理步骤
    (一)立项备案
    对于符合适用范围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网(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审查
    企业备案申请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网上审批或办事窗口等途径办理。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做到即收即办。
    (三)承诺申请
    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到有审批备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表格,由企业结合实际,填写相应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4-9),向事项对应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章无审批备案等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0-1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6),并告知企业事项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相关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的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验收方式尽量采用集中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进行单项验收。消防事项: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部门对备案抽中的项目开展抽查。
    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由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的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7)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卫生、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卫生、安监、消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卫生、安监、消防、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牵头召集部门与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卫生、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附件:    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3.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4.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

           5.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

           6.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承诺书

           7.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8.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

           9.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书

          10.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备案受理书

          13.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4.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5.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6.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7.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

          18.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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