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浔区省级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乡镇农服中心、财政所、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8年现代农业(畜牧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的通知》(浙牧计发〔2018〕4号)文件:“主要用于帮助企业开展家禽净膛‘杀白’业务,补助经费重点考虑企业的净膛杀白’禽实际屠宰量,适当兼顾产能利用等因素”,对原《南浔区省级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经区农林发展局班子会议讨论,公示无异议,现将调整后的《南浔区省级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农林发展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4日
南浔区省级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实施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工作,进一步加强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自主申报、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条 被扶持的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家禽净膛“杀白”上市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资金扶持申报流程
第五条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自主进行申报,乡镇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财政局、区农林发展局进行验收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经营概况;
3.家禽定点屠宰企业认定书;
4.企业屠宰产能利用(企业日设计屠宰能力)材料;
5.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每月实际净膛“杀白”屠宰量报表;
6.无被举报、曝光并查证属实或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7.家禽定点屠宰净膛“杀白”上市承诺书。
第四章 扶持资金标准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标准:按浙牧计发〔2018〕4号文件:“重点考虑企业的净膛“杀白”禽实际屠宰量,适当兼顾产能利用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按实际净膛屠宰量占90%和屠宰产能利用占10%进行分配。其中屠宰产能利用按企业提交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时的企业屠宰产能利用(企业日设计屠宰能力)材料为准。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经验收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财两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拨付至家禽定点屠宰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如实申请扶持资金,如发现有伪造、虚报等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将取消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对象资格。
第十条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不遵守家禽净膛“杀白”上市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不接受各方监督,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取消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扶持对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发展局负责解释,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